9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此次修改涉及哪些内容?江苏如何宣传落实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8月26日,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赵启凤介绍,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的领导”写进总则,并把“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落实在具体条款的修改中,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于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应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法律修改后大幅提高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共新增2条、修改16条内容。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法律普遍提高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上、下限数额,平均提高至原来的2倍以上。特别是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最高可处万元的罚款。对于拒不执行责令改正指令且受到罚款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新增“按日计罚”措施。
此外,加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行*处罚和惩戒,加大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增加相关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同时还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提出公益诉讼。
在加强安全生产行*执法、提高执法效果方面,我省应急管理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落地落实?
“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省应急管理厅将带领市县监管执法人员开展‘新安法实施’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重点行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及屡罚屡犯的生产经营单位。”省应急管理厅总工程师苏斌介绍,下一步将继续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强化与司法部门沟通协作,持续推动危险作业行为入刑,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
针对修改后的法律增加的危险作业等违法行为,我省将及时将其导入全省执法系统,统一全省裁量标准。推行典型案例报送制度,对态度蛮横、拒不整改的企业除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提请地方*府关闭等措施外,限制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同时加大媒体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首次将“双重预防”纳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即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并设置相应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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